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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大庆师范学院前身是1965年3月创办于大庆油田会战初期的大庆师范学校。1980年5月升格为大庆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7月改建为大庆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5月,以大庆高等专科学校为基础建立大庆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大庆师范学院,简称大庆师院;英文全称为Da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DQNU。学校网址http://www.dq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分为本部校区(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78号)和方晓校区(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方晓街8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大庆市人民政府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对学校实现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整招生比例;

(二)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学校按照上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岗位设置总量,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

(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八)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办学育人,建设地方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铁人精神特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备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适应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开设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遵循教育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合格毕业生以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以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为途径,建立应用学科专业体系,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模式的改革,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加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健全以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发挥新型智库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石油石化行业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面向地方和石油石化行业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继承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石油会战光荣传统,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积极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庆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各项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大庆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皇冠体育365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根据纪律审查的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机构设置方案,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向师生员工、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定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代理学校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全校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皇冠体育365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深入落实上级皇冠体育36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

(三)坚持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负责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督促落实和整体推进;

(四)研究、审议涉及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及工作方案;

(五)审议涉及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基层党组织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审议学校教师师德年度考核结果;

(七)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议其他需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评价: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审议皇冠体育365劳动合同、薪酬分配、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等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的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工作中发挥作用,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各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皇冠体育365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校支持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及校友、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高办学服务水平争取资源。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二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履行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实施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方案,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内部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评;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履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按照建设地方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需要,与地方和行业企业合作,建立学院理事会,根据地方和行业企业的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聘用兼职教师。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依据章程行使权力。

第四章  教职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劳动合同确立与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升降、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知识,爱护人才,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和创造。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学术创新、传播先进思想文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节 校友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大庆师范学院(含前身及并入机构,下同)学习、工作过的,或曾被皇冠体育365:聘为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大庆师范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所属的各类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经费拨款、学费收入、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对募集到的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自强不息,臻于至善”。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大庆师院之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启功书写的校名。(见附图)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双环圆形徽标,中间为层层展开的书页和油田抽油机图案,抽象成“师院”的汉语拼音字头“sy”,下部“1965”为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为“大庆师范学院”校名, 下 方 为 学校英 文译名大写“DAQING NORMAL UNIVERSITY”。(见附图)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4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